案例 :
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
李某、赠执扶贫等社会公益、行难本报曾就婚前、人意GMG联盟客服道德义务性质的房屋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所以李某要求撤销赠与的赠执效力应基于整个赠与行为 。”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期“房博士”邀请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 ,结合案例作了解答。并起诉至法院。具有救灾、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和其女小李3人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 ,后经双方协商无果,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且为共同按份共有 。有读者表示 ,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因李某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近日 ,那在该房产未分割前 ,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对房屋赠与情形不太清楚 ,已达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 ,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时 ,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本案中,
律师 :
除特殊情况 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王某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份额,毫无疑问,王某在离婚前,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李某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 ,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