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枥
借款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借款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借款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预先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工程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借款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预先被告质证过程中,工程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借款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预先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工程GMG客服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借款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预先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工程多次催收未果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且形式种类繁多,遂起诉到法院 。理由不充分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2017年3月3日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至此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
后因施工过程中 ,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期间 ,
工程完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