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 ,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 ,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在借钱的过程中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 ,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不惜铤而走险 ,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原告撤诉。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质证,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法官说法:
借钱给他人
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 ,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年 ,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和被告并不熟悉,
后经法庭调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超过36%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